(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参事是参事工作的主体,参事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取决于参事的素质和能力。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参事选聘工作,不断提高参事工作水平,促进参事工作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事参与政府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主要工作是: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我市重要法规、规章草案及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条 选聘政府参事,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统战工作与政府工作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三)以非中共人士为主体原则;
(四)社会影响、业绩与参政议政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五)德才兼备、择优遴选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四条 政府参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忠于祖国,热爱人民;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履行参事职责所需要的思想理论水平;
(四)学识渊博,阅历丰富,业绩显著,代表性强,社会影响大;
(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热爱参事工作,有奉献精神,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求真务实;
(六)具有正常履行参事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政府参事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专家学者或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正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参事首聘年龄一般为60岁左右,确因工作需要可高于65岁或低于55岁;
(三)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在职人员。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六条 选聘政府参事的程序
(一)制定遴选计划。市政府参事室(以下简称市参事室)根据政府工作的需要、现有参事队伍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等具体情况制定遴选工作计划。
(二)确定推荐人选并进行考察。先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推荐参事人选,然后由市参事室根据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参事选聘条件确定推荐人选,与市委统战部沟通协商后,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审核拟任参事人选。经市参事室党组研究同意,将拟定的参事人选正式报送市委统战部审核,参事人选中属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统战部、市参事室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
(四)呈报市政府党组审批。市参事室党组根据市委统战部的复函,将人选呈报市政府党组审批;批准后,由市人事局办理聘任手续。
(五)举行授聘仪式。市政府举行授聘仪式,由市长向授聘参事颁发聘书。
第四章 考 察
第七条 对被推荐为参事人选进行考察
(一)考察范围:所在单位党委及行政主要领导人;组织、纪检、统战部及人事部门负责人;被推荐人选本人。
(二)考察内容:
1、着重了解被推荐人选的政治表现、思想品行、专业水平、主要业绩、参政议政能力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情况。
2、了解被推荐本人参政议政情况,健康状况和参政的意愿。
(三)考核结束后对所考核人选分别写出考核材料。
(四)实行考察责任制:市参事室与市委统战部组成考察组,考察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
第五章 参事的聘任期限
第八条 参事的聘任期限
参事任期一届五年。任期届满,自然离任。
第九条 参事任期届满后,确因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续聘程序参照选聘程序办理,续聘期为三年。除院士外,参事任期不超过两届,参事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条 参事任职期间不办理退休手续,保留有关工作条件和待遇。参事因特殊情况提出退休要求的,由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市管领导干部受聘参事的,其退休年龄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参事在受聘期间,如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参事职责的,经本人申请或市参事室提请,可以解聘。
第十二条 参事是政府的参事,全市各单位要关心和支持参事的选聘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参事室负责解释。